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执行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通用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专业标准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生产能力;
(七)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涉及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处理、加工、传输、出版、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设置保密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保密设施,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实行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测绘资质实行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测绘
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六)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七)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和主要测绘专业软件的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证明材料;
(九)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十一)民营测绘单位需提供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交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提供前款第(一)、(七)、(九)项材料及第(五)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应当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形成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取得测绘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未被评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房产测绘业务的,在以数据电文方式在线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份,转报省建设厅初审。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任命或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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